|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批及变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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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8-24 09:42 文章来源:丽水市外经贸局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一、项目名称: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批及变更
二、审批依据: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》;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》3.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》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(2002年2月11日);4.《关于印发(部分行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)的通知》(经贸部〔1996〕外经贸资发第751号);5.《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1997〕16号);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2005年10月27日修订);7.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》(工商外企字【2006】81号)8.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。
三、审批条件:区境内涉及以下情况的项目:1、 企业依法注册;2. 上报材料真实完整,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3. 不含进入仲裁、司法程序或被工商吊销执照及进行清算的企业。4、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。涉及以下情况的项目需转报省、商务部批准:以下1.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、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项目; 2.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允许类、限制类项目; 3.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; 4.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; 5.其他国家规定须报省外经贸厅、商务部审批的项目。
四、申报材料1、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;2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;3、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(复印件);4、由投资人签署的章程;5、董事会成员名单(有董事的签名)、监事会成员名单;6、董事会成员(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董事)的委派书及个人身份证明;7、正、副总经理聘任书及个人身份证明;8、监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;9、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资信证明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;(投资者为自然人的,提供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。华侨的提供长期居留证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、华人提供外国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)10、环评意见;11、用水、用电证明;12、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(例如租赁协议;房产证复印件,土地安排红线图、土地转让协议等);13、安全选址意见。(国家安全局)14、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;(委托他人办理企业设立有关手续时)15、特殊项目(旅游、医药、运输、食品、饮食业等)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;16、产品牵涉许可证的项目,需报商务部批准立项后,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;17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。前款1、4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; 2、5、6、7、8、9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,但应当附中文译文。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。
五、审批程序:1、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;2、前置部门审批意见3、外经贸局核准章程;4、工商局登记;5、国税、地税 财政、外管、海关办理相关手续。
六、法定时间:3个月承诺时间:重大项目(1000万美元以上)5个工作日,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。 七、收费依据和标准:无 |